02/06/2026
買50堂送10堂,學員上到第55堂要退費。
如果你心裡是想著:
50堂付費堂數全部用完了,
剩下的5堂是贈送的。贈堂不退,這很合理吧?
但法律的算法可不是這樣的。
教育部體育署《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第2項規定:
每堂課的平均單價,分母必須包含贈送的堂數。
你收了5萬,學員拿到60堂,
法定單價是5萬÷60=833元。
同份規定第19點第3項也寫明:
以課程堂數作為贈品,
必須合併納入退費計算範圍,不得排除在外。
學員剩5堂,退款金額是5×833=4,165元。
當然業者可以依規定收取手續費,
但不能用「贈品不退」這個理由把退款壓到0。
合約裡如果有寫「贈送堂數不計入退費」,
依消保法第17條,這條文字直接無效。
若主管機關稽查後限期不改正,
則會罰款3萬至30萬元,
再次不改正則5萬至5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前陣子TRUE YOGA倒閉事件時,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的官方退費計算標準
用的就是這套邏輯
所以如果業者說贈堂不算,政府可不接受。
為了避免違規,請你檢查一下現在修訂的教練課合約,有沒有「贈送堂數不退費」這類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