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欣菁英商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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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202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26/04/202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22/04/202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15/04/2021

🏠租賃專法提供房東的是保障?還是陷阱?

★租賃專法第12條的立法理由

為避免租賃契約屆期或終止承租人卻先行搬離租屋處或不願配合交還房屋,出租人無法辦理點交及進行整理,迭生爭議,爰參考現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租賃契約屆期或終止後,就承租人租賃住宅內之遺留物,出租人應先以催告程序通知取回遺留物,如承租人仍未取回者,授權出租人得處置其遺留物之權限,以保障租賃關係之處理,故參考現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六條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12/04/2021

🏠租賃專法提供房東的是保障?還是陷阱?

★租賃專法第12條的規定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08/04/2021

🏠租賃專法提供房東的是保障?還是陷阱?

★房東可否擅自進入房客承租的房間?

當房東將房屋交給房客居住使用時,房客就有使用的權利,任何人均不得無故侵入或滯留房屋內而干擾破壞房客的權利。房客的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的使用權,對於房屋使用權的保障並不僅保護所有權人而已,只要對房屋因支配管理監督而具有使用權的人,都應該要受到保護。

雖然房客沒有按時繳納房租,但是,房屋的使用權還是在房客手上,房東不能因為房客不繳房租就片面主張取回房屋的使用權。

因此,房東如果要取回房屋,除了與房客達成共識而取回房屋之外,就必須透過法律程序,讓法院判決房客應遷讓房屋給房東,再由強制執行程序讓房東取回房屋的占有,如此一來,房屋的使用權才能再次回到房東手上。

06/04/2021

🏠租賃專法提供房東的是保障?還是陷阱?

★案例:
有一位房客承租房屋之後,好幾個月沒有繳納房租,於是房東就進入房間將房客的私人物品清空;房客返家之後發現個人物品不翼而飛,遂對房東提出竊盜以及侵入住宅的刑事告訴。最後,法院判決房東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日,可以易科罰金。😮

01/04/2021

勞工局:4/2、4/5出勤 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國定假日,今年兩節日均屬同一日,即四月四日,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分別於四月二日、四月五日補行放假。

勞工局說明,如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四月二日及五日出勤提供勞務,則應加倍發給工資,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於八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若超過八小時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試算標準:一、以勞工時薪一百六十元為例,四月二日及四月五日為國定假日,單日若出勤四小時應加發工資六百四十元。二、以勞工月薪為二萬四千元為例,四月二日或四月五日出勤八小時以內皆須加發工資八百元。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31/03/2021

🏠行政院版房地合一稅2.0將短期持有課35%以上重稅,由現行二年延長為五年,個人與法人持有二年內出售稅率45%,持有三到五年出售稅率35%。假設投資客在2020年取得房地產,根據現有房地合一稅1.0,只要到2022年再出售,就可享有20%較輕的稅率,如果是房地合一稅2.0,則投資客必須撐滿五年,也就是2025年出售,才能享有20%的稅率。

29/03/2021

🧐房地合一稅2.0溯及既往 有轉圜

對於回溯至2016年取得房地都要課2.0重稅,引發不動產業反彈,民間也出現恐慌聲音。民進黨立委沈發惠19日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2016年起取得房地回溯適用,社會上掀起熱烈討論,有人贊成,認為可以避免接下來的房屋拋售潮;但也有人質疑因此失去信賴保護。內政部長徐國勇對此解釋說,這個回溯屬於「不真正的回溯」,是施行日期公布後才適用。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表示,實施日期要等立法院審議,「參酌實際狀況來做決定」。

行政院並透過財政部發布新聞稿對此進行說明,特別強調「將依立法院審議結果辦理」;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政府打炒房的原則是不要殃及無辜,不要影響正常房市發展,針對短進短出的投資客,目前政院版只是「草案」,尚未定案。

25/03/2021

🧐房地合一稅2.0溯及既往 有轉圜

至於何時起出售課2.0稅率,即所謂「日出條款」、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訂定。對於日出條款,目前財政部內部有幾個方案,但避免引起房地產市場騷動,出現大量買賣情形,財部並未對外公布。

惟據了解,有可能隨實價登錄2.0在7月同步上路,同時,2016年以後取得房地,7月以前交易稅率仍適用房地合一稅1.0;7月以後交易則適用房地合一稅2.0。

22/03/2021

🧐房地合一稅2.0溯及既往 有轉圜

🏘房地合一稅2.0溯及既往出現新轉圜。政府高層20日表示,房地合一稅2.0是否回溯至2016年起取得房地都適用,並未定案。未來將參酌立法院審議情況,包括朝野立委、各界意見,待立院審議完成,行政院也會衡酌不動產交易狀況、綜合評估,再作成政策決定,訂定施行日期。

為遏止投機炒作,行政院推出房地合一稅2.0修法,針對持有五年內出售的房產課35%以上重稅,打擊投資客炒房。政院版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新制將回溯至2016年,凡2016年起取得的房地都是房地合一稅2.0新制課稅對象,預售屋、地上權、特定股權交易也比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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