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6/2026
【土地還給父母了,贈與稅可以退嗎?小心:民事調解不一定能打掉稅務結果】
家族資產傳承中,常見一種安排:
父母把土地移轉給子女,
形式上寫「買賣」,
但價金沒有全數支付,
國稅局因此認定未付款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後來家族關係生變,父母認為子女沒有履行扶養或照顧義務,於是透過調解把土地拿回來。
很多人會直覺認為:
「既然土地已經拿回來了,當初繳的贈與稅應該可以退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提醒我們:
不一定。
本案中,母親將土地持分以買賣名義移轉給兒子,總價金為12,917,116元。申報時載明兒子已支付2,200,000元,其餘10,717,116元視同贈與。國稅局依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規定,將未支付價款部分以贈與論,核定課稅贈與淨額8,517,116元,應納贈與稅851,711元。
母親繳清稅款後,沒有在法定期間申請復查,案件確定。
三年後,母親主張兒子未善盡扶養義務,依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並經調解成立,土地持分也回復登記為母親所有。母親因此向國稅局申請撤銷部分贈與稅核定,要求退還418,923元。
法院最後怎麼看?
法院認為,程序上,這份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確實可以作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稱的新證據,因此國稅局准予重開程序,並沒有問題。
但程序能重開,不代表實體一定退稅。
關鍵在於:
本案一開始是「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未支付價款」,依法「以贈與論」課稅。
也就是說,稅法上被課稅的重點,不是單純民法上的贈與契約,而是親屬間買賣中「未支付價款」這個客觀事實。
法院進一步指出,贈與稅是在贈與行為或視同贈與事實成立時,就成立租稅債務。後來當事人之間用民事調解、撤銷贈與、取回土地,不當然能讓已經成立的稅捐債務消失。
尤其本案調解撤銷的是「贈與」,並不是解除原本的「買賣契約」。即使撤銷標的與買賣標的是同一筆土地,也無法因此解消買賣契約本身的效力。
最後,法院認為國稅局駁回退稅申請並無違誤,原告敗訴。
這個判決對資產傳承規劃有三個重要提醒:
第一,二親等買賣不是寫買賣就安全。
父母與子女間買賣不動產,如果不能提出買方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取得,未付款部分就可能被「以贈與論」課稅。
第二,稅務行為一旦成立,不是事後調解就能全部回到原點。
民事上可以調解、撤銷、返還、回復登記,但稅法有自己的判斷邏輯。已成立的稅捐債務,不能單靠家族間事後約定或調解,就要求國家退還。
第三,傳承規劃不能事後補救,必須事前設計。
如果父母移轉不動產給子女,是為了傳承、照顧、扶養或附負擔安排,契約一開始就要講清楚:
到底是買賣、贈與,還是附負擔贈與?
價金是否真的支付?
資金來源是否能被查核?
扶養義務是否寫進契約?
若子女未履行,稅務後果如何處理?
根基提醒您:
家族資產移轉最怕的,不是稅率高,而是「法律形式、資金流與真正目的」三者不一致。
表面上是買賣,實際上沒有付款;
事後說是贈與,又想用撤銷贈與退稅;
民事上拿回土地,稅務上卻未必能拿回稅款。
真正安全的資產傳承,不是等家族關係出問題後再補救,而是在移轉前就把契約、金流、扶養安排、贈與稅與未來退場機制一次設計清楚。
傳承不是只問「要不要先過戶」。
更要問:
過戶的原因是什麼?
價金是否真的支付?
未來反悔時,稅能不能退?
子女未履約時,有沒有法律與稅務都能承接的機制?
資產移轉前,先做稅務盤點,才不會土地拿回來了,稅卻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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